近日在读法国作家大仲马1844-1846年发表的长篇小说《基督山伯爵》,其中有这样一个片段勾起了法律人的兴趣:检察官德·维尔福执意将他的女儿瓦朗蒂纳许配给弗朗兹,瓦朗蒂纳早已心有所属,却苦于无法摆脱被安排终身大事的命运。她最亲的爷爷帕瓦罗蒂极力反对这门亲事。虽然帕瓦罗蒂耄耋之年,身患残疾,终日坐在轮椅上,但头脑十分清楚,他把公证人叫来,为了孙女的幸福,巧妙地设计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遗嘱内容为:如果瓦朗蒂纳和弗朗兹成婚,瓦朗蒂纳将无权继承他所有的财产,反之,瓦朗蒂纳将继承他所有的财产,阻止这门亲事。
读到此处我不禁赞叹,早在19世纪大仲马笔下的法国就已经具备如此成熟的运用遗嘱的思维方式和先进的法律制度。在我曾经承办过的和正在进行中的数个复杂继承案件中,我常常会想,如果被继承人曾经有过遗嘱该省去多少麻烦。而往往由于被继承人突然辞世,很多问题没有交代清楚,导致很多悲剧和遗憾的产生,家庭关系复杂、多子女家庭尤其如此。
汲取案件中的经验,我总是不遗余力向我身边的亲戚、朋友、客户传达一种思想:不论年纪,尽早订立遗嘱,提前规划身后事,遗嘱注明:立遗嘱人、继承人、身份关系、资产性质、规模、数目、储存位置,资产留给谁或者不留给谁等等。这样即使意外比明天先到来,也少一些遗憾。我最近接触的两个咨询案件很有典型意义,有一定启发性,特与大家分享。这座城市开放、包容、大气、谦和,与城市里的人观念、意识、行为不无关系。我欣慰地看到在这两个案件中被继承人颇有先见之明,通过身前安排和遗嘱方式按照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实现自己的遗产留给了最想要留给的人。
咨询人年仅五十岁左右,丈夫因意外不幸去世,丈夫原本和婆婆共有一套房产,产权人是丈夫和婆婆。丈夫身前通过买卖方式将婆婆的房产份额变更至自己一人名下。丈夫过世时留下一份遗嘱:丈夫名下房产以及其他所有财产归女儿所有。咨询人问这份遗嘱有没有用?咨询人说丈夫死后给了婆婆15万元,现在婆婆还要主张分割这套房产是否有依据?除此以外,婆婆还要分割丈夫的死亡补助金、丧葬费和保险理赔款,她是否有权获得这些钱?咨询人的母亲去年11月份过世,父亲早在2008年过世。母亲一共生育四个子女,母亲晚年都是咨询人(小女儿)在照顾,其他子女和母亲鲜少来往。母亲和父亲有一套房产,母亲因为感激小女儿照顾,在身前将这套房产中自己所有的50%以及父亲遗产中属于母亲的10%赠与给小女儿,并且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母亲担心办了房产过户手续,小女儿还会遇到麻烦,因此又补了一份说明自己在该房产中的份额归小女儿所有,可谓是用心良苦!咨询人将红本本(不动产登记证)铺开在我面前,“已经登记成我名字的话还算是母亲的遗产吗,会被撤销吗?”咨询人又给我看母亲写的日记,日记里母亲字字诛心记载了其他子女对其如何冷漠,在得知父亲去世不出席追悼会等等令人心寒,只有小女儿一直陪伴身边。
咨询人由于不熟悉法律规定,即使手持遗嘱,也对遗嘱的法律后果将信将疑——遗嘱不经过公证是否有效?遗产能否按照遗嘱分配?其实我已经忍不住为他们暗自窃喜。当我关注到立遗嘱人连遗产要先析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都考虑到了时候,不禁啧啧称赞,立遗嘱人要么是法律人士要么是咨询过专业律师的意见了。立遗嘱人不仅具有前瞻性,且考虑周全,安排妥当,很少有人能做到如此,他所做的这一切值得被发扬。1、上述两个咨询的案例都涉及到立遗嘱人身前对自己名下财产的处分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有效?该行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内容不违法则为有效,发生物权变更的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很难被推翻或者撤销。2、那么立遗嘱人对于身后财产的安排所立遗嘱是否有效?2021年出台的《民法典》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最高的法律规定,这也就意味着无论是公证遗嘱还是手书遗嘱,都具有一样的法律效力。遗嘱符合一定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在不存在无效情形即为有效。无效情形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继承人无论是按照遗嘱继承或是法定继承均需要履行一定法定程序。在继承人就遗产分割协商一致且均能到场的情况下,一般可以通过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方式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如果继承人之间就遗产分割存在争议无法协商一致,则需要通过法院诉讼方式解决遗产继承问题。持有继承权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可以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手续和有权提取银行存款。对老一辈而言,往往怀着对遗嘱的迷信和误解,对遗嘱讳莫如深,要让他们试着去理解去接受恐怕有些难度。对年轻人而言,接受新鲜事物和观念能力比较强,受到西方思想影响多,大多能接受立遗嘱这件事。笔者撰写本文希望或多或少通过本文的两则案例能给大家一些启发。祸倚福兮福倚祸兮,灾祸无情,惟愿人间少一些憾事。